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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自行改革 再議次數限2次

中央廣播電台/歐陽夢萍 2017.03.21 00:00
為落實司法改革,法務部今天(21日)再提出自行改革方案。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為改善以往案件不斷被撤銷發回的現象,未來再議次數限為2次,並由二審自行偵查取代二度發回。另外,未來一、二審主任檢察官將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務部21日召開「從自己做起」改革系列第三場記者會,提出再議案件減少發回及檢察人事民主化兩項改革方案。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人民之所以對司法感到無奈或不滿,在於很多案件不斷被撤銷發回重查,造成社會的疑慮及民眾的猜忌,也導致司法的威信受到影響。

邱太三認為,現行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的效能,應予以維持,但法務部會先研議修改內部規則,將再議次數限為2次,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若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若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為應提起公訴,則令一審檢察官起訴。邱太三:『(原音)他如果認為應該要提起公訴時,顯見他的偵查重點跟結果認為包括犯罪事實部分、證據及所涉法條部分,就可以草擬起訴書,交給一審檢察官,命令他來起訴,這樣的話,責任也可以釐清。』

在人事方面,為加強檢察體系的獨立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的疑慮,法務部將從外部及內部並行民主化改革,以健全檢察人事體質。

法務部長將釋放並分享一、二審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並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在法務部長圈選一、二審檢察長之前,則應聽取3名以上曾任或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意見,再做決定。

另外,為了讓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更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法務部也將修訂內部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的裁量權,明定檢察長若對會議決議有意見,應以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方式變更。

法務部表示,這兩項檢察體系改革均不須送立法院修法,只要修訂內部辦案規則及人事法規即可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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