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進一步說明,國人的藏族配偶原須依「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於結婚滿一定期間或育有在台設有戶籍的親生子女才可申請居留。基於家庭團聚權考量,政府停止適用該處理原則,藏族配偶得比照國人的外籍配偶,持停留簽證入境改辦外僑居留證的方式,並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4項但書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可後,即可在台居留。
對於長期在台無法取得居留身分的滯台藏人,入出國及移民法已修正放寬為2016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目前已有18名滯台藏人向移民署送件。
另外,針對藏族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內政部於今年2月14日發布「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專案獲准居留且歸化我國籍藏族人士之持印度旅行證未成年子女申請居留聯合審查作業規定」,這類已取得我國籍藏族、現居海外之未成年子女即可依該作業規定申請在台居留。相關送件須知及作業程序可於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站查詢及下載。(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