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只限於金融機構,再加上金融、經濟、詐欺及吸金等犯罪大幅增加,嚴重戕害金流秩序。為防制洗錢,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針對亞太防制洗錢組織(FATF)所提的40多項建議進行全新翻修,希望能在2018年第三輪相互評鑑中,台灣能展現佳績。
修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機制,明定犯洗錢罪者,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可沒收;同時,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也可依法沒收。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擴大沒收對於集團性、常習性的犯罪,發現裡面有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產,我都可以擴大沒收。』
另外,考量洗錢形態多元,新法也賦予銀樓、地政士、房屋仲介、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非金融機關或專業人員」,若發現客戶資金異常流動,必須通報調查局,若未通報洗錢,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公證人、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也應有內稽內控機制、常態化教育訓練,並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若拒絕查核,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