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法務部今天(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2012年間所排定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的時程表,台灣原定於2015年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但因受到國際防制洗錢行動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相互評鑑程序調整影響,以及欠缺評鑑員等需求而遞延,目前經2015年年會確認後,台灣暫定於2018年第4季接受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現地評鑑,並無報載所說因兆豐案而延後評鑑情事。
法務部指出,台灣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創始會員,分別於2001年間及2007年間接受該組織第一輪相互評鑑程序與第二輪相互評鑑程序,2007年間第二輪相互評鑑結果,台灣因洗錢防制法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未盡相符,且無資恐防制法制而被列為後續追蹤名單。而針對第二輪相互評鑑之缺失,及2018年第三輪相互評鑑之來臨,法務部也於2014年底陳報行政院核定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計畫,並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法務部也將於10月舉辦「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國際研討會」,邀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及亞太地區各國專家共同與會交流。
法務部強調,我國現行法制對於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作業與監督規範明確,但金融機構執行內控、風控及法遵等層面,則有賴洗錢防制意識提升與切實踐履。法務部說,有關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國裁罰案相關人員究責部分既已有相關專案小組追查中,但也深盼此案能喚起台灣對於洗錢防制工作之重視,強化洗錢防制意識,健全我洗錢防制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