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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民文化 內政部放寬持有自製獵槍條件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05.26 00:00
根據現行規定,原住民若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就不得持有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為尊重原住民文化,避免原住民因微罪即被剝奪傳統狩獵的文化,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6日)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魚)槍的條件,未來除非犯最輕本刑3年刑度以上之罪或特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例如故意致人於死或故意致人於傷、製造販賣或運輸彈藥罪等外,仍可申請或繼續持有自製獵(魚)槍。

內政部表示,考量原住民族狩獵是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因此,這次修正主要是依犯罪惡性輕重放寬限制,將有助於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的傳承。

內政部指出,相關修正草案將報請行政院審查,未來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原先因微罪被撤銷或廢止許可的原住民可以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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