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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悠遊卡可兼營第三方支付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5.06.09 00:00
為因應新型態的支付模式,立法院院會今天(9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電子票證如悠遊卡、一卡通等業者可申請兼營第三方支付業務,擴大電子票證的應用範圍。

為因應新型態的網路消費,立法院院會今年1月已三讀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也就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代收代付、儲值、匯款等業務。有鑑於電子票證業務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互兼營有其實際的好處,立法院院會9日再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可相互兼營對方的業務,擴大電子票證的應用範圍。

根據統計,目前在台灣已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有悠遊卡、一卡通等,總流通卡數約5,700多萬張。修法後,電子票證款項可以移轉至同一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打通兩者儲值帳戶,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但為防制洗錢,可移轉款項僅限記名式電子票證,且主管機關可限制移轉的金額。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說:『(原音)它本身就是電子錢包,它可以在超商買東西,繳一般的罰金、罰款,繳政府的稅費,那這都已經是第三方支付了,但是隨著電子支付興起,另外有一個電子支付管理條例,那當然這中間就做一個區隔。』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的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的準備金;收取款項扣除準備金後,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至於收取款項所獲得的利息,應提一定比率的金額存放於銀行專戶,做為回饋持卡人之用。

此外,為維護市場秩序,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新增販售非發行機構所發行電子票證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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