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9日通過「補習教育法」修正草案,草案中指出,幼兒園的教保服務是為了維護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習慣、豐富生活經驗、增進倫理觀念及培養合群習性等,與一般補習教育增進生活知識與技能教育的目的有別。
為了保護學齡前幼兒的身心發展,草案增定補習班招收未滿6歲幼兒應以辦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的補習教育為範圍,並以活動及實作方式進行,同時需報所屬縣市政府核准。
至於身體律動、藝術才能的認定範圍、上課方式及時數等相關規定,則交由教育部訂定。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原音)院長表示,有關的條文明列了規範補習班如果招收未滿6歲的幼兒,應該以辦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學習為範圍。在院會當中,經由黃光男政務委員以及蔣部長的說明,也請儘量在條文明定以活動及實作的方式進行,另外也要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來核准。』
草案明定,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將可處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同時,為了避免補習班惡意倒閉情事發生,影響學生權益,草案也規定補習班一次最長只能收取6個月的費用,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
江宜樺表示,希望透過草案條文的文字修正,將部分團體認為有負面影響的疑慮降到最低,以符合社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