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個月討論「人體研究法」修法,修正草案規定自2011年修法後,過去蒐集的研究檢體若要進行新研究,須再徵得提供檢體者同意,這項規定引發醫界反彈,認為部分提供檢體者可能死亡或失聯,不易再次取得檢體者同意,新法將窒礙難行,因此希望法律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社福環衛委員會25日再度討論該項修法,藍、綠立委提出修正條文,考量實務運作困難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2002年1月2日公告「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前採集的剩餘檢體者,得經「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同意後使用;2002年1月2日至「人體研究法」施行之前採集、難辨認當事人身分或無法聯絡當事人的檢體,若符合當時相關規範,經審查會同意後即可使用。
衛福部長蔣丙煌指出,所有人體檢體的個資仍應受到保障,但為了整個醫學發展,他贊成未去連結檢體經審查會同意就可使用。蔣丙煌說:『(原音)我希望是如此,91年(2002)年以前的,經過IRB(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就給予使用,IRB應該很審慎去做相關審查。』
經過討論,「人體研究法」修法初審通過,並送立法院黨團會議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