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少女年僅15歲時遭到劉男誘拐,期間多次與劉男發生性行為並且懷孕,母親直到前年10月間才接到醫院電話,而少女到醫院進行墮胎手術時,因抽吸不完全二度出現急性血崩,緊急送醫急救撿回一命,但身體健康大受影響。
少女母親雖然在事後盡心照顧女兒,但卻遭丈夫責怪未管教看好兒女,雙方最後離婚收場,她認為家庭因劉男支離破碎,身心受到煎熬,因此對劉男提告求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以及女兒醫療費及營養品費5萬5000元。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讓少女懷孕、墮胎,對少女與其父母影響甚大,但考量到劉男剛退伍、無收入,因此判決慰撫金改為40萬元,加上少女醫療費5萬5000,全部應賠償45萬5000元。
另外,刑事部分,雖然劉男與少女是在你情我願下發生關係,但當時少女未滿16歲,因此地院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劉男應執行10月徒刑,和誘罪部分則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