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南地院法官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法定容許公差值為正負7.5%,認為蔡男的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在扣除呼氣酒精測試器的法定公差後,有可能未逾0.25毫克的法定標準為由,判處蔡男無罪。
事後檢察官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則認為,警方以檢查合格的酒測器,對蔡男實施酒測,結果也超過標準值0.25毫克。蔡男並在當下坦承確有酒駕,在維持公共秩序與保護社會安全下,不能以「可能有誤差」為由,而採對被告有利原則。
經審酌蔡男有酒駕公共危險前科,未生警惕、重蹈覆轍,法治觀念薄弱;念其坦承犯行,酒後駕車呼氣酒精濃度逾限不多,又罹患食道癌,撤銷原判決,改判4月,可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