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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勞基法修正三讀 究竟改變了什麼?

NOWnews/ 2016.12.07 00:00
立法院院會6日審查通過《勞基法》中攸關於「砍七天假」、「一例一休」、「增加特休假」等爭議修法,新制訂於2017年1月1日施行。究竟修了什麼?《今日新聞NOWnews》帶你詳細了解!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修正後的第36條明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不可以請勞工出勤,勞工可拒絕上班。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工資應加倍發給與補休一天。

◎休息日:理應能休假,但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可在休息日上班,工資前2小時加發1又1/3工資,第3個小時起,加發1又2/3工資。而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 1-4小時以4小時計,4-8小時以8小時計,8-12小時以12小時計。

至於國定假日部分,現行勞基法規定應休假的國定假日,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而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全年總共有19天應放假之國定假日。第37條經修正後明訂,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的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日應放假之法定假日。砍掉的七天假分別為: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特休假部分,修正後第38條明訂,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享有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上限為30天。

同時為確保特休假「看得到、吃得到」,第38條增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勞資雙方若有爭議,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另外,為使輪班制勞工有充分之休息,第34條修正後明訂,未來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考量交通事業可能因此遭受衝擊,該規定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日。

若勞工舉發雇主違法,現行的勞基法第79條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條文的罰鍰僅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新修條文將罰鍰提高到2萬元到100萬元。並授權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範、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緩,最高150萬元。同時也增訂勞政機關應於60天內以書面回報處理情況,並應嚴守申訴人身分,若有洩漏,將追究公務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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