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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曾性侵兒少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

NOWnews/ 2016.10.21 00:00
▲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圖/記者邱明玉攝,2016.10.21)立法院院會21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

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於2015年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配合修正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者,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以維護乘客權益。

條文明訂,未來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訂的犯罪行等,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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