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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事實沒變 內政部再次駁回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案

NOWnews/ 2014.09.30 00:00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30)日表示,有關南投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案,經函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瞭解李朝卿涉貪案的最新審理進度,並重新審視法律適用的妥適性、案件事實基礎及李朝卿陳述意見理由後,綜合考量各項停職因素迄今仍然存在,原停職的相關原因事實沒有改變,所以再次駁回李朝卿復職案。

行政院訴願會先前在9月10日對李朝卿縣長申請復職的訴願案,作出撤銷內政部103年4月22日否准李朝卿復職的處分,由該部在2個月內對該案再另為處分。

內政部審慎研議該訴願決定的理由後,認為行政院訴願會撤銷該部先前處分的主因,「是請內政部再進一步查明原來准駁復職的裁量事實基礎是否已有變更後,再重作決定」,因此,內政部去函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瞭解案件的最新審理情形,並參酌法院回函結果,對李朝卿縣長復職案重新做出准駁的處分。

內政部指出,由於南投地院回函該案目前法院審理並未終結,尚在審理程序中,相關事證也未臻明確,有持續審理的必要。考量本案因有相關涉案縣府公務員原所為的指證、自白等,現如准李朝卿復職,仍有影響該等涉案縣府公務員於後續法院審理時陳述或態度的可能,另後續也無排除將再傳喚該等人證進行詰問的可能,所以依現況判斷,本案原裁量基礎至今,並沒有改變。

此外,內政部也補充依照行政院的訴願決定理由,基本上仍是肯定認同該部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民選縣長停職,而該部再經考量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與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雖均得達到「不予復職」結果,但公務員懲戒法相較地方制度法而言,則深具整飭官箴性質。

而且,地方制度法對民選首長停職後的復職要件並未規定,而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則須「情節重大」並「移送懲戒」,所以在要件上,公務員懲戒法也較地方制度法為嚴謹。

因此,在通盤衡酌該案情節及確立廉能政府、彰顯政府打擊貪腐決心等行政目的後,仍維持以公務員懲戒法作為本案處分依據。

內政部還說,李朝卿如不服該項處分,可在收到處分後1個月內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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