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軍公教遺族領取之月撫慰金,考試院於五月修訂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將現行每六個月一次,改為三個月一次。原本軍公教之月退金的發放方式,也要配合改革,從現行六個一次,明年改為季領,二○一七年再改為每月領。因軍公教及國民黨立委的反彈,行政院臨時翻案,院長江宜樺裁示,維持現行每半年發放一次做法。台聯立委葉津鈴強烈抨擊馬政府改革攏是假,遇阻力就轉彎,改革做半套,造成一國兩制,形成不公,而月退休金預付六個月,造成死亡後還可領取退休金的不義現象。
葉津鈴指出,目前的軍公教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之發給,依據相關退休法之施行細則,每六個月發放一次,每年元月及七月的十六日發放,等於一次預先發放六個月的退休金及撫慰金。但依現行做法,退休人員死亡,其月退休金計算至「當期」,自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才停止發放。也就是說,退休人員於一月、七月死亡時,多領的的五個月退休金不用繳回。若退休金改為季領後,退休人員死亡多領的月數,可從最多五個月減少為二個月,這些省下退休金,恐怕比省下利息十億還多。
葉津鈴說,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第二十四條,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有四種情形: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然而,褫奪公權、犯內亂罪外患罪判刑確定及喪失國籍,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一日」止。唯獨退休人員死亡,月退休金計算至「當期」,同一條文兩種不同的做法,顯示退休金目前作業規定是逾越法律規定。
他表示,根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領取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者,若移居國外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就可申請發給。根本沒有國民黨立委所說,旅居海外者必須每半年回國領錢,改成按季領,增加舟車勞頓及交通費用成本的問題。因此,月退金每六個月發一次,修正為每三個月發一次,只是增加機關發放作業數次,受領人權益根本不受影響。
葉津鈴強調,目前月撫慰金已經修訂,明年元月起改為季領,月退休金應同步改革,這才符合通案原則,否則一個兩制,將造成不公。
她痛批,馬政府改革攏是假,遇阻力就轉彎,改革做半套,如果行政院不肯迷途知返,讓改革停擺,在開議後將提出退休法之相關修法,將發放方式明訂於法律中,不再給予行政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