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蔡正元今(19)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負責人只可連任一次,馬英九首任主席任期從2005到09年,但07年因特別費案辭職,由吳伯雄補完任期,而在09年再當選時,已算連任一次,且竹南鎮長康世儒也因同樣情形被判當選無效,因此他認為馬英九依法不可再競選黨主席。
蔡正元說,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包括政治團體,且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另外,中國國民黨黨章第17條也規定,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他指出,馬英九於2005年8月19日當選國民黨主席,任期原應至2009年,但2007年2月13日因案辭職,而馬英九另外於2009年10月17日再度當選國民黨主席,任期到今年2013年止,應屬已連任一次,因此不得再選!
蔡正元解釋,馬英九於2007年辭職後,2007年2月13日至3月14日的黨主席是由吳伯雄代理,2007年3月14日至4月11日則由江丙坤代理主席,再於2007年4月11日至2009年10月17日,由吳伯雄補選當選主席。
因此,蔡正元說,吳伯雄只是補足馬英九的任期;而依法院判例,竹南鎮長康世儒也因同樣情形被判當選無效。馬英九今年如果執意競選連任黨主席,卽使當選也會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因此馬英九依法不能再選國民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