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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員轉置逾期 高公局罰遠通450萬

NOWnews/ 2014.07.30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高公局今(30)日表示,在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針對遠通未能如期完成國道收費員轉置,要求限期完成違約改善,但遠通依舊逾期,為此,將處遠通新台幣4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高公局說,遠通未於年6月30日前完成轉置,給予遠通公司缺失、違約通知,並限期於7月28日前應完成違約改善;經檢核遠通公司所提違約改善資料,該公司逾期於7月29日始完成改善,高公局將依契約規定自遠通公司7月21日收受違約通知書之日起至7月29日共9日,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共計新台幣450萬元。

高公局限期遠通公司7月28日完成違約改善應達標準如下: 一、 針對6月28日寄送之200位收費員、7月14日寄送172位收費員、7月16日寄送12位收費員,應取得送達證明文件。 二、 針對6月26日寄送任用通知書有16位收費員願意接受,對此16人重新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並提送達證明文件;或取得該收費員對重新寄發任用通知書內容知悉證明文件。 三、 針對有1位收費員願意接受遠通公司工作,其在回覆函書明預計於104年年底開始上班時間之敘述,遠通公司應提出進一步明確處理之證明文件。

高公局說,為求慎重處理遠通7月28日違約改善情形,除由高公局相關單位進行檢核外,並由外聘專家、學者組成「職缺檢核小組」進行檢核及複核。檢核結果發現,遠通在7月14日寄送172位收費員中有一位收費員並未提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證明文件,經高公局查證後,遲至7月29日下午才送達。

經高公局法律顧問及職缺檢核小組認為雖已完成送達,但已逾7月28日違約改善期限,認定屬違約逾期才改善完成,應依契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將自遠通7月21日收受書面改善通知之日起至7月29日完成改善之日止,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日,處罰金額達新台幣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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