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上訴4部,對在女團GFRIEND出道前退團的成員A某,判決須向所屬經紀公司SOURCE MUSIC支付1247萬韓元(約合新台幣38萬)的賠償金。
據報導,A某於2013年10月和經紀公司SOURCE MUSIC簽訂了短期訓練的合約,接受了歌唱、舞蹈等課程。但在隔年4月,A某和公司代表面談,表示想要退團,並未再次歸隊。
去年8年,SOURCE MUSIC依據雙方簽訂的合約,對A某提出訓練費用雙倍的損害賠償訴訟。雙方的合約書上清楚表示「若A某單方面毀約或違反合約內容,須賠償至解除合約日為止這段期間SOURCE MUSIC所投資的費用的2倍做為違約金。」經法院判決後,A某確定需支付SOURCE MUSIC 1247萬韓元的賠償金。
▲女團GFRIEND出道前退隊成員 被判須賠償經紀公司違約金。(圖/翻攝自韓流ツイッター 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