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11月24月審議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國民黨團估計,12月26日可以三讀通過,完成立法。這可是全國矚目的大事,國人都睜大眼睛,垂涎欲滴。
內政部也在24日迅速擬訂一項發放消費券的基本原則,分為「統一發放」和「個別領取」兩種。明年元月18日(星期日)訂為統一發放日,當天,內政部將在全國各地,比照設置投開票所的方式,設置1萬4000個「發券所」,符合領取資格者,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住家附近的發券所領取。
如果當天沒有領取,就必須等到農曆年之後前往郵局領取。因為統一發放當天已經是農曆12月23日,下一個星期天就是除夕。因此內政部將利用這一個星期,製作名冊,送往郵局。亦即統一發券日不領,就會比別人晚約兩個星期領到消費券。
內政部研訂的「發放消費券基本原則」中,還訂有「特別考量」,針對剛出生及剛死亡者。原則規定是這樣:在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請領消費券,將由戶政事務所於3月15日前統一造冊,送戶籍所在地的郵局,再於指定的期間內,向郵局領取。萬一在本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即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因為法定權利已經發生,內政部表示,可以由繼承人請領。
至於基本資格,只要在本條例生效日,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都可領取,另有一些族群,雖沒有戶籍,但考量到已實際長久共同生活於台灣,也將納入發放對象,所以發放對象將包括華僑、大陸配偶、外籍配偶,總共約有17萬人:1.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的無戶籍國民;2.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3.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4.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但如果出國超過兩年,戶籍被遷出者將被排除在外。
所有的發放作業到明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就不再發給。已經發給,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