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黃靜宜
自由時報10/26報導,「農委會在日本東京促銷台灣鰻魚,卻請來有『M字腿女王』之稱的寫真女星垠凌代言,學者批評,藝人形象對台灣農產品造成負面影響,並不恰當。」
原本不知垠凌是誰,看了相關報導,知道她算是打進日本演藝圈的當紅女星之一。既然如此,她為何不能賣鰻魚?如果是因為她代言出錯,或效果不好,農委會預算沒有花在刀口上,納稅人的我們自然可以監督、批評此事,但以她曾拍清涼照為由就認定她不適合賣鰻魚,這邏輯是什麼?我實在看不懂。
寫真女星等於形象不佳,這個前提不知是怎麼建立起來的?有民調認為垠凌形象不佳嗎?還是少數學者的意見?舒淇、徐若瑄,活躍於綜藝節目的諸多所謂名模,不也都是或曾是寫真女星?現在的車展、電腦展、食品展,哪一個不是找穿著清涼的辣妹、寫真女星來炒熱場子?我並非贊同此種風氣,而是認為,商業行為本身,有其商業考量,況且,若社會能接受寫真女星賣車子,為何就不能接受寫真女星賣鰻魚?是否有雙重標準?
在對日本消費者促銷台灣鰻魚這件事情上,要在意的是,促銷的方式有沒有達到效果,有沒有吸引到消費者,代言人應該只有稱不稱職的問題。至於形象,當然應該在行銷公關公司的考量之列,但並非以少數人認為的「好」或「不好」來評斷,而必須根據目標消費族群的意見調查,來確認該代言人的形象符不符合消費者的味口。
因此,在批評垠凌不適合代言鰻魚時,是否應該從行銷專業出發,而非道德批判出發?
該報導引述應用經濟系及農業學者的觀點,認為拍攝過許多清涼養眼照片的垠凌,形象不佳,應該找更「優質」的代言人,甚至說,應該找「純樸、健康」的人來代言,這些用詞在我看來已經有涉及人身攻擊的意味。形象好或不好,涉及價值觀,而每個人的價值觀多少有差異。除非我們的社會認為代言人都必須有「良好的形象」,且定義出良好形象的標準(例如曾拍清涼寫真照的女星不算良好,那曾劈腿或外遇的男女星算不算良好呢?),不過一旦如此,我們的社會恐怕也就不是如今此種多元的社會。
其實整件事情最值得非議的,反而是農委會居然說,事先不知道代言人是誰,只知道是藝人。農委會花一千多萬元的廣告費,連代言人是誰都不管,完全不了解,全權交由公關行銷公司決定,政府隨意浪費公帑,莫此為甚,所謂的「凱子」,就是這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