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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廣告就要敢負責!談醫療廣告修法 (541)
Posted 2008-07-15 21:07 記者 黃靜宜 |分類:衛生署醫療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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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北京市東四九條上,一家擺滿西方古典美女雕像以廣招徠的整形外科診所

文/黃靜宜

報載衛生署即將對醫療廣告進行修法,擬鬆綁相關規定,部分醫師對此額首稱慶。先不論修法方向為何,就現況而言,醫療法規定醫療院所只能正面表列一些地址、電話、醫師學經歷等基本資訊的規定,根本無法落實,街頭上隨便一個整型的廣告看板,都大剌剌地寫出手術名稱,甚至有整型前、後的對照圖片,矛盾的是也不見衛生單位雷厲風行取締,光就此種亂象而言,醫療法就有修法必要。

不過,法規鬆綁到何種程度仍需謹慎小心。醫療界不應太天真,只想到廣告的好處,沒想到壞處。或者說,只想佔廣告的便宜,卻忽略了「敢廣告,也要敢負起相對的責任。」

當醫療開始大打廣告,也象徵著醫療愈趨向商品化。醫師的角色也從單純提供醫療行為救治病人,沾染上推銷員的色彩。醫療若跟商品沒有太大不同,那麼就要有心理準備,醫界過去經常掛在口中,甚至作為「護身符」使用的「醫療本來就有風險,醫療有其不確定性」等等,也會受到更多質疑和挑戰。

以藥品為例,衛生署允許成藥打廣告,那是因為成藥已經過嚴格的安全性檢驗,確認這些藥品即使由民眾自行購買服用,也不至對身體有重大危害。此外,藥品已建立起無過失的藥害救濟制度,非因人為疏失的藥害事件,受害人均能獲得補償,提供消費者保障。但醫療法若只放寬醫界打廣告,卻未建立起相對的消費者保護方案,並非民眾之福。

過去,醫師靠口碑、醫術吸引病人,病人自動上門來,萬一真醫不好,病人也不好說什麼,換個醫師就是了。未來醫師靠斗大的廣告吸引病人,某種程度將自己轉換角色成「推銷員」,一旦病人覺得醫不好或沒達到預期效果,病人吐糟「廣告騙人!」的反彈可以想見,告上法院的醫療糾紛也將愈演愈烈。

更嚴肅的議題還有,醫界迄今堅持醫療行為不應納入《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尤其不想負起消保法所稱的「無過失責任」,理由就是醫療本來就不能確保百分之百無風險。然而,醫界若想要藉由廣告敲鑼打鼓吸引民眾前來接受醫療行為,屆時還想要說服社會大眾:「我不負擔消保法所規範的責任喔!」恐怕會更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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