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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現金,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生存配偶之婚後財產計算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雖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法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因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時遺有財產4,0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於甲君死亡時持有財產2,200萬元(其中200萬元為甲君於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另假設雙方其他之財產皆為婚後非受贈或繼承取得,且雙方皆無負債),則甲君之遺產總額應為4,200萬元,惟其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4,000萬元,乙君應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2,000萬元(於計算婚後財產時,因200萬元為無償取得,因此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則乙君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為1,000萬元【=(4,000萬-2,0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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