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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承攬業者,僅承攬境外貨物進口及派送,卻開立全額進口貨物發票,國稅局要查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兩岸經貿活動往來熱絡,乃有國際貨運承攬業者採用一條龍的作業方式,代辦買主向國外賣家付款、收貨、辦理貨物出口報關、裝船及進口報關、繳稅、提領貨物,直至送貨到家服務,讓國內買家向國外賣家購貨後,可直接在家收貨,快捷又便利。惟國內部分業者則僅承作貨物之進口通關、理貨及派送,業者自始未擁有該等貨物之所有權亦無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亦未受託從事代購或代銷行為,因此,該等業者僅能就承作理貨、送貨勞務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國內買受人。

該局卻發現部分國內營業人取具貨運業者開立之全額進口貨物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逃漏營業稅,乃深入查核。 該局最近查獲轄內9家理貨、派送貨物業者,實際上僅承攬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之通關及派送到臺灣買家之理貨勞務,惟業者卻將以自己名義申報貨物進口之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申報扣抵營業稅外,並應國內營業人要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收取進口貨物全額5%~8%不等之金額作為對價,業者除本身逃漏營業稅計1千餘萬元外,並幫助國內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約1千餘萬元,遭該局分別補稅處罰,並將該9家公司商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僅代辦進口貨物通關業務,未受買賣雙方委託代購或代銷者,其取得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的進項憑證,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此外,除理貨及派送貨物的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國外賣家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尚非其銷售貨物之行為,不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否則一旦遭查獲除了要補稅及科處罰鍰外,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應多加審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惠英,電話:04-23051111轉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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