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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職場性騷擾 罰業者138萬餘元

大成報/ 2015.03.23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為加強保障勞工就業權益,避免勞工因雇主就業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影響勞工就業權益,勞工局將「防治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列為104年宣導及檢查重點,期待藉由多元宣導及重點檢查,加強落實工作平等,保障勞工就業。

勞工局局長鍾孔炤指出,103年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有10家業者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被裁處,裁罰金額共138萬4千元。其中違反就業歧視案件中,仍以性別歧視類型居多,某小吃業者因在店門口張貼徵才廣告「限女性、未婚」,經民眾拍下檢舉,構成「就業歧視」,被開罰30萬元。

另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中,則以違反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最多,雇主因為不了解規定或認為不是性騷擾,而未積極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受害勞工權益,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裁罰10-50萬元。

例如某電子公司負責人常以e-mail或簡訊,藉故討論工作邀約女性員工聚餐或出遊,遭拒絕後仍未停止,造成女性員工困擾,因雇主即為騷擾當事人,且公司內部並無相關申訴管道,員工最後迫於無奈而離職,並向勞工局申訴。經勞工局調查事證,提送就業歧視評議會審議,該公司因「未於受僱者達三十人以上時,即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且於員工申訴性騷擾情形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2項規定,共遭罰20萬元。

勞工局強調,〈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雇主違法的行為,都有相當重的罰責,而且沒有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行政指導或令限期改善之空間,呼籲事業單位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勞工局自104年4月起將陸續辦理各項法令宣導活動,希望雇主踴躍參與,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工如在職場上有不平等待遇,可撥打勞工局申訴專線07-812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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