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係認定原55次偷排廢水之處分中有三次違反一罪二罰原則,及未就個案認定每次排放是否得適用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新任環保局陳金德局長於局務會議要求承辦人員從速從嚴處理此案,經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商後,21日作成裁罰決定,重罰中油公司1,577萬元。
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新台幣60萬元,中油公司自98年至100年8月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遭民眾陳情詬病,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之犯意,又中油公司身為國營事業,理應善盡管理之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卻連續故意違規,其應受責難程度應為重大,又中油公司資產與利得均為巨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等之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之規定,加重處罰。
陳金德表示,裁罰金額係排除一罪二罰3次,適用但書規定14次,以38次裁罰,以應支出之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577萬7,095元。
陳金德表示,今後裁罰相關違規情事,將衡量1.是否污染情節重大,2.是否惡行重大違規,3.是否連續違規,等原則評估依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呼籲企業善盡環境保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