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中油公司38次偷排廢水環保局重罰1,577萬元

大成報/ 2013.02.21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中油高雄煉油廠自98年起至100年8月底止連續偷排廢水計38次,情節重大,高雄市政府環保局21日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規定,重罰中油公司1,577萬元。環保局表示,該案曾於101年5月28日高雄市政府依據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送之裁處建議報告書處分中油公司2,630萬6,186元,中油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訴願委員會於101年12月28日撤銷原處分,要求市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訴願決定係認定原55次偷排廢水之處分中有三次違反一罪二罰原則,及未就個案認定每次排放是否得適用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新任環保局陳金德局長於局務會議要求承辦人員從速從嚴處理此案,經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商後,21日作成裁罰決定,重罰中油公司1,577萬元。

陳金德表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度為新台幣60萬元,中油公司自98年至100年8月連續利用雨天將未分流雨廢水排入後勁溪污染環境,遭民眾陳情詬病,明知於法不合,卻不思檢討改善,已有故意違規之犯意,又中油公司身為國營事業,理應善盡管理之責,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卻連續故意違規,其應受責難程度應為重大,又中油公司資產與利得均為巨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等之規定罰鍰最高額度與中油獲利不成比例,因此,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2項之規定,加重處罰。

陳金德表示,裁罰金額係排除一罪二罰3次,適用但書規定14次,以38次裁罰,以應支出之廢水處理費、污泥處理及灰渣處理費等共計新台幣1,577萬7,095元。

陳金德表示,今後裁罰相關違規情事,將衡量1.是否污染情節重大,2.是否惡行重大違規,3.是否連續違規,等原則評估依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呼籲企業善盡環境保護責任!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