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查洪某係透過網路向愛貓人士認養幼貓,於100年12月向謝姓小姐認養2隻小貓,惟約1星期後因1隻幼貓死亡,另1隻則歸還原飼主,洪某另於101年6月中旬,再向愛貓人士傅姓小姐認養2隻幼貓,惟該2隻幼貓於領養一個月內亦分別死亡,原飼主質疑洪某有虐貓致死之嫌,遂至本分局萬盛派出所報案。
另詢洪某因性向問題,以化名女性名字及女性裝扮方式向愛貓人士認養貓隻,同時以該化名簽署愛心認養協議書,案經警方詢問洪某否認有虐貓情形,並表示所領養之幼貓死亡係因食量不佳及適應不良,惟據臺北市政府動保處志工張先生報案表示,洪某認養之貓隻死亡率高,顯不符常理,應有虐貓之行為,全案經文山二分局調查後依違反動保法函送偵辦,另該幼貓大體由臺北市政府動保處人員帶回進行病理診斷,以釐清死因。
依據動保法案第25條就規定,若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五年內再犯者,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虐待的動物,主管機關也可以予以沒收,警方呼籲民眾應尊重生命,愛護動物,勿任意虐待、騷擾、傷害或棄養動物,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