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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下期營業用汽車牌照稅請於10月31日前繳納

大成報/ 2016.10.21 00:00
(台北訊)105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5年10月31日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車主如繳款書未收到或已遺失,請就近或電洽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派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並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業用車輛包括租賃車、遊覽車、貨車及貨櫃車等,該等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105年11月1日、2日繳納,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會加徵滯納金,若遲至11月3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政府已提供多元的繳稅管道,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外,至105年11月2日24時前,也可運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請車主多加運用。民眾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網址:http://www.tpctax.gov.taipei)查詢,或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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