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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方法,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大成報/ 2015.11.25 00:00
【本報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的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其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有關貨物稅廠商產製貨物銷售與區域經銷商,再透過區域經銷商銷售與零售商或消費者,該區域經銷商即兼具中間批發商性質,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依規定不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該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捐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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