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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次年度之結婚配偶之免稅額,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大成報/ 2015.11.25 00:0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次年度結婚之配偶,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說明,除結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所得年度具有婚姻關係,現行結婚之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始生效力,所得次年度始登記結婚之夫妻,不得合併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3年甫結婚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於103年度始完成結婚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於102年度結婚,並提示結婚喜帖,惟該局以甲君102年度與乙君婚姻關係,尚未具法律效力,是甲君未就實際狀況予以申報,致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核有過失,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如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被補徵稅額及處以罰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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