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有鑑於現行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童工基本工資之規定,僅以年齡作為得減給工資之依據,未衡酌童工亦有與16歲以上之勞工提供相同效率、相同價值勞務之可能,恐有與同工同酬原則相違之虞;再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業自103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為宣誓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爰刪除該條規定,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一般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預告修正施行細則時,亦配合《勞動基準法》本(104)年 6月3日有關縮短法定正常工時相關規定之修正,一併酌修所定休假日(國定假日)及增訂補假原則等。勞動部表示,該細則修正草案尚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始正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