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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可申請按自住1.2%稅率課徵房屋稅

大成報/ 2015.04.30 00:00
【台北訊】臺北市稅捐處提醒自益信託房屋的納稅人,如持有自益信託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向房屋所在之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房屋,如符合規定也可適用自住稅率。

該處說明,信託房屋的納稅人為受託人,財政部於103年9月間核釋,自益信託的住家用房屋如無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可認屬供自住使用房屋。

該處進一步表示,臺北市自103年7月1日起,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的稅率維持1.2%外,其餘依納稅人持有該市非自住房屋戶數多寡按2.4%或3.6%差別稅率課徵104年房屋稅。今年是稅率變革的第一年,為顧及納稅人權益,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持契約書影本向該處提出,以利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2%課徵104年房屋稅,維護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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