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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大成報/ 2015.04.27 00:00
【本報訊】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保險權益,勞動部放寬規定,自本(104)年本(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是類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仍有疑義。

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允許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宜,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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