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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2月1日

大成報/ 2014.11.26 00:00
【台北訊】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因適逢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12月1日,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沒收到或遺失稅單,請儘速向該處或其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稅者,每逾2日須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須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舉例說明,地價稅稅款為10,000元,如民眾於12月3日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如於12月4日才繳納,除應繳本稅10,000元外,還要加徵100元(即10,000×1﹪=100)的滯納金。如於12月6日繳納者,就要加徵滯納金200元,以此類推,最高會被加徵1,500元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多元的繳稅管道,今年開徵的地價稅除了利用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者外,還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專區的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無須登錄納稅資料,僅需確認連結網址無誤及自動帶入銷帳編號等資料與繳款書相同後,即可使用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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