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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大成報/ 2014.10.25 00:00
【台北訊】「信用卡」為消費大眾非常普遍利用之支付工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配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及「雙幣信用卡」政策與實務發展情形,金管會研擬「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其重要內容如次:

一、 持卡人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自動販賣設備等特殊交易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其信用卡雖在持卡人占有中,仍有遭他人冒用之可能,為降低持卡人因特殊交易而使信用卡遭冒用之風險,就特殊交易冒用之損失新增相關規範:明訂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除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卡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外,持卡人於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

二、 為增加持卡人外幣資產配置的靈活度,明(104)年起實施「雙幣信用卡」政策,提供持卡人得選擇美元、歐元或日圓等其中一種幣別,並由所開立之外幣帳戶支付信用卡境外消費帳款:明訂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帳款可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三、 為避免持卡人之個人資料,遭受不當處理、利用、竊取及洩露,致日常生活遭到騷擾與權益侵害:明訂信用卡發卡機構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之個人資料時之責任與義務。

四、 為落實持卡人風險分級,使個別持卡人之風險變化反映於利率之升降,及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符合衡平原則,以保障持卡人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權益:明訂循環信用利息應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採浮動方式計算者,得隨指標利率之變動而調整),及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計收;發卡機構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等。

五、 為杜絕金融機構將催收及相關業務委外處理,導致借款人及保證人被不法逼債或權利遭受侵害等情事(即暴力或不當催討債務):明訂發卡機構將業務委外處理,應督促受委託人保密並與之負連帶責任;另增訂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應告知持卡人相關處理程序及公告受委託人基本資料。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透過本次「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使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更為明確,主管機關金管會業於本(103)年9月12日公告,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將能強化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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