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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汽車責任保險不保障酒後開車

大成報/ 2016.02.09 00:00
【本報訊】春節期間許多民眾會舉辦親友聚餐團聚,在歡聚席間常有飲酒的習慣,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呼籲民眾酒後勿開車,並提醒民眾自103年3月1日起,酒後駕車遭警方取締的紀錄,已列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費項目,每違規1次將加費新臺幣2,100元,且不限車數及加費金額上限。另保險公司對於酒駕所造成傷亡,於理賠後,會對肇事者(被保險人)加以追償。

至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部分,係將酒後駕車肇事排除在承保範圍,民眾可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酒償險)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請注意,如被保險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情事(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等情形),且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得於給付第三人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被保險人追償。金管會呼籲駕駛人酒後切勿開車,以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避免社會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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