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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因欠稅被禁止處分,得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大成報/ 2015.08.05 00:00
【大成報記者黃富釧/苗栗報導】民眾欠繳應納稅款達一定金額,稅務局將對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或車輛等,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務局表示,曾有欠稅人因未繳稅致其財產遭該局辦理禁止處分,雖欠稅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惟未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被稅務局移送強制執行,但該名欠稅人認為,既已辦理禁止處分,應該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向稅務局申請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後,才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條件。若欠稅人尚有巨額銀行存款,與前述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之規定顯不相符,所以即使已辦理禁止處分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對於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欠稅人藉機隱匿或移轉財產,尚非經辦理禁止處分即可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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