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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期間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辦理申報

大成報/ 2015.05.27 00:00
【本報訊】台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向國稅局查詢的103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內僅包含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並未顯示其將套房出租給學生的租金收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僅申報清單內的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作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據實申報。

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間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但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或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上開各類憑單者,均不予提供。

國稅局特別提醒,在結算申報期間以憑證查詢、臨櫃查詢或查詢碼方式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非屬上開所得資料提供範圍之其他來源所得,或上開所得資料因扣繳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式憑單內容(如給付金額)填載錯誤,納稅義務人仍應誠實申報,若未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將被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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