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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大成報/ 2015.05.05 00:0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3年九合一選舉捐款給政黨或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依規定之上限金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列舉捐贈扣除。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不得超過30萬元。且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103年九合一選舉為例,個人對政黨之捐贈,受贈政黨於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須達百分之2%(符合政黨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臺灣團結聯盟、親民黨)。

如對擬參選人捐贈,則應注意受贈參選人資格須為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且侯選資格未經撤銷者。捐贈期間須於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即103年4月25日至103年11月28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檢附符合捐贈期間且合格之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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