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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德昌黑胡椒豆乾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

大成報/ 2014.12.18 00:00
【本報訊】有關香港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公布德昌黑胡椒豆乾檢出違法色素二甲基黃(dimethyl yellow)一案,103年12月6日夜間德昌食品有限公司即主動通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另經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地方衛生局循線追查,說明如下:

一、 食藥署及台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12月7日至「德昌食品有限公司」稽查,現場已責付業者保管黑胡椒豆乾5,491包(5種包裝),並抽驗原物料19件、半成品2件、成品8件,檢驗結果原物料均未檢出,惟半成品「油片(皮)」、「黑胡椒豆乾焙烤後半成品」、成品「黑胡椒豆乾」、「素食香菇豆乾」及「沙茶豆乾」檢出含有二甲基黃。

另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再抽查送食藥署檢驗品香世家黃大目食料品股份有限公司、寶鴻企業有限公司、裕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黃日香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之5件豆干產品,結果品香世家黃大目食料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黑胡椒豆干」、寶鴻企業有限公司之「大溪豆乾(大沙茶)」、裕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裕香豆干(辣味口味)」亦檢出含有二甲基黃,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式素豆干(香辣)」及黃日香股份有限公司之「黃日香香豆干」則未檢出二甲基黃。

二、 經查,德昌豆乾之半成品「油片(皮)」係向彰化縣久元企業社購買,久元企業社使用黃豆、沙拉油、硫酸鈣、芊鑫豆製品乳化劑製造,除供應下游「德昌食品有限公司」外,尚提供「天素食品有限公司」、「得意中華食品有限公司」、「裕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芊鑫豆製品乳化劑」經食藥署檢驗發現含有「二甲基黃」,久元企業社及其提供下游4家之油片(皮)已立即由彰化縣衛生局及食藥署要求停止出貨,並責付業者保管油片(皮)1,621公斤。

三、 久元企業社使用之「芊鑫豆製品乳化劑」係經由台中市松順行向台南市芊鑫實業社購買,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12月11日、12日稽查芊鑫實業社並抽驗7件產品(包括乳化劑的個別成分脂肪酸山梨糖酯、碳酸鈣、氫化棕櫚油等),該公司直至12日下午3時才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承認使用「油脂黃粉」,經食藥署檢驗,「油脂黃粉」、「芊鑫豆製品乳化劑」均檢出含有二甲基黃。此「油脂黃粉」係由台南市「榮美有限公司」向台北市「敦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已責令芊鑫實業社停止作業及販賣,並命其通知下游11間廠商停止使用「芊鑫豆製品乳化劑」相關產品。食藥署亦責成所轄衛生局持續追查案內產品流向,截至103年12月16日已責付相關業者保管芊鑫豆製品乳化劑2,460公斤。四、 本案業者違反法條如下:

(一) 登錄不實:查FDA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資料,芊鑫實業社之「芊鑫豆製品乳化劑」未登錄油脂黃粉,涉屬成分登錄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300萬元罰緩。(二) 提供資料不實: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12月11日稽查芊鑫實業社,業者未如實供稱,後於隔日(12月12日)才向衛生局自主通報,依據食安法第47條規避查驗可處3-300萬元罰緩。

(三)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二甲基黃非我國準用之色素,雖有研究顯示二甲基黃可能令實驗動物罹癌,惟未有足夠證據指出從膳食中攝入該染色料對人類健康的影響,依據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5000萬元罰緩,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五、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豆製品業者使用消泡劑,若使用到「芊鑫豆製品乳化劑」,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退回原購買廠商,並應於103年12月17日24時前儘速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製成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辦理自主回收作業,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予轄區衛生局。倘再查獲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產品,將依103年12月10日總統令公布之新罰則裁處6萬-2億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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