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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針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經營者採用之技術變更再次說明

大成報/ 2014.08.20 00:00
【本報訊】有關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於執照6年屆滿申請第2期執照時,可否提出技術變更,NCC已於103年8月6日第603次委員會議決議,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得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46條規定,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檢送未來6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申請換照,並得於該6年營運事業計畫書提出技術變更升級。亦即,符合換照資格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可於換照時提出技術變更。

依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46條第2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9個月起之3個月內,依規定向NCC申請換發執照。至於現有執照尚未屆期之經營者可否提出技術變更升級,NCC於上述委員會議討論結果,尚需再議。

另依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46條規定,如有同條第4項之情形者,不予換發執照。因此,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尚需無第46條第4項之情形,始具換照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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