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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遭降調及拒絕復職 北市認定性別歧視

大成報/ 2012.08.20 00:00
【記者黃則華/台北報導】某公司之資訊主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卻遭公司以業務處理有重大過失為由降調非主管職,並於期滿後拒絕其復職;經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提送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後,認定該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依法予以裁罰新臺幣2萬元。

本案經勞工局調查發現,公司稱申訴人調任為非主管職是因其工作疏失予以懲處,但卻未依公司自訂之獎懲辦法給予警告、記過,反直接逕行降調為非主管處分,且強調是為了回應申訴人1年多前請求調任非主管。同時,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前,公司2次拒絕其復職申請,經申訴人告知可能違法後,才改變通知復職。但當申訴人復職當日,公司人事主管與申訴人談論內容皆是希望申訴人接受資遣方案,卻未說明復職後之工作內容,故認定該公司性別歧視成立。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性平工作平等法立法目的,就是使受僱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無論在意思表示或實際作為上都不可以對員工有任何不利處分,並明定雇主非有該法第17條所列各款之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員工復職之申請,確保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得以順利回到工作崗位。

勞工局表示,近來年受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中,仍以懷孕歧視、職場性騷擾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拒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等3種類型為最多。陳局長呼籲,雇主要善盡照顧員工及職場性騷擾防治之義務及責任,別讓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義務成為管理地雷。針對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如有疑問,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首頁\線上服務\主題區下載專區\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lp.asp?ctNode=38443&CtUnit=11634&BaseDSD=7&mp=11600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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