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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回應臺中市政府針對臺中國家歌劇院優惠訴求

大成報/ 2016.05.27 00:00
【大成報/記者廖宥婷/台中報導】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針對臺中市政府所要求有關臺中國家歌劇院應提供臺中市民及在地表演團隊各項優惠,經本日於董事會專案討論後,董事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提出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歌劇院)應針對市府、臺中市民及臺中表演團隊給予特殊優惠,歌劇院尚未納入本中心,本中心無法律身分於納入前與市府討論任何訴求或歌劇院的經營方向與內容。

同時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屬本中心各場館之不動產及附屬設備者,應…無償捐贈為國有財產。」歌劇院業經臺中市議會於103年3月17日同意無償捐贈中央,任何附帶條件都不應具約束力。

然基於行政法人組織精神、上述設置條例所賦予本中心之公共任務,尤其重視歌劇院對臺中市民之重大意義及為鼓勵臺中市民更積極參與歌劇院,本中心在推動藝術良性發展的目標下,聆聽市府及各方意見,妥善規劃歌劇院未來營運。相關之營運方案,將依本中心各項規定提送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此董事會決議基礎上進一步表示,國人與臺中市民的關心是歌劇院永續經營的動力,董事會責成歌劇院善盡推動中臺灣表演藝術發展的職責,致力於專業化、國際化與在地化的經營,使歌劇院成為臺灣文化新指標。在呵護及扶植臺灣表演藝術產業發展前提下,中心亦期待在臺中地區推動各項鼓勵性措施上,文化部將給予政策性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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