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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麥: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7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4/05/27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芝蘭雅烘焙原料(無錫)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持股50%且具控制能力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767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2151(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2151(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0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營運周轉所產生之短期資金融通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為重要子公司故不需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34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584895.計息方式:按日計息,每月繳息一次,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為一年,借款人得隨時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2)日期: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30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4/5/27董事會決議資金貸與美金105萬,依104年4月底美元兌新台幣匯率為30.62103年12月底人民幣兌新台幣為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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