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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民事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5.25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院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前於103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對本公司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2年仲聲和字第25號仲裁判斷。4.處理過程:本公司委請法律顧問處理本件訴訟。本公司於104年5月25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仁寶公司之訴,並由仁寶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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