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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星科:本公司母公司於2014年12月20日公告,其與SingaporeTechnologies Semiconductors Pte. Ltd.及江蘇長電均同意,再延長前所公告之獨家協商期間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17點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20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12/202.公司名稱:台灣星科金朋半導體(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之母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母公司持有本公司約52%股權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1)本公司前已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6日公告,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長電」)公告對本公司母公司新加坡商星科金朋股份有限公司經全面稀釋後全部股份提出不具拘束力之收購提議,且母公司、Singapore Technologies Semiconductors Pte. Ltd. (“STS”)與江蘇長電同意就本可能交易在獨家協商之基礎上於新加坡時間民國103年11月30日下午5點前,或在取得Securities Industry Council ofSingapore (“SIC”)事前同意前提下,於母公司、STS與江蘇長電同意延長之日期前,協商交易合約。(2)本公司前復於103年11月30日公告,本公司母公司、STS與江蘇長電已經同意,將獨家協商期間延長至新加坡時間民國103年12月20日下午5點,或在取得SIC事前同意前提下,延長至母公司、STS與江蘇長電同意延長之日期。(3)延長獨家協商:本公司母公司、STS與江蘇長電再同意,將獨家協商期間延長至新加坡時間民國103年12月31日下午5點,或在取得SIC事前同意前提下,延長至母公司、STS與江蘇長電同意延長之日期。(4)母公司持有之2家台灣子公司(包括本公司,以下合稱「台灣公司」)之股權不在本次可能交易範圍內。母公司對台灣公司之持股,將於該可能交易完成前,藉由組織重整之方式,使母公司之既有股東可有效維持該等股權(「台灣組織重整」),台灣組織重整將以使台灣公司之業務及營運均可順利繼續執行之方式為之。台灣組織重整應取得台灣主管機關之事前核准。(5)不保證江蘇長電之不具拘束力提議可致使雙方簽署交易合約或進行交易。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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