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學校教職員退休後領月退俸,又到政府編列預算的機關、行政法人、公法人或轉投資事業等任職,領兩份薪水,院會通過草案。
草案明定,退休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如果再任政府編列預算給薪的機關(構)或團體、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佔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團體或機構,且月薪超過基本工資者,須停領月退俸。直到原因消滅時,才得恢復領取。
草案明定,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任職,且每月領受的薪俸、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基本工資,給予3個月過渡期間,審酌是否繼續任職。10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