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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進坤不服遭開除黨籍興訟 國民黨敗訴

中央社/ 2017.04.2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國民黨去年開除花蓮縣議長賴進坤黨籍,賴進坤不服,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官司,台北地院認定開除黨籍處分違反人團法、民法規定而屬無效,判國民黨敗訴。還可上訴。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去年以賴進坤在花蓮市長補選期間未輔選黨提名候選人,反替民進黨候選人助選,並接待高雄市長陳菊等人,於去年9月2日召開考紀會做出開除黨籍處分,並將考紀案呈報黨中央。

國民黨考紀會以9票同意、2票不同意,通過開除賴進坤黨籍案並送中常會,中常會去年11月23日決議通過。

賴進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主張國民黨之所以開除他的黨籍,是有心人士計畫要拔除他花蓮縣議長職務,國民黨以非正當理由,恣意開除他的黨籍,顯非適法,且中常會作出開除他黨籍的決議沒有經過民主的表決方式。

國民黨則說,依黨章規定違反紀律案件,受開除黨籍處分經過六年以上,對黨仍有顯著貢獻者,得陳述具體事實,連同證明文件,向所在地黨部請求恢復黨籍。國民黨所作開除黨籍的處分,等同經會員大會的決議,符合人團法第14條、27條但書第2款等規定;這項處分經考紀會及中常會通過,為雙重民主程序,符合民主原則,且賴進坤的行為是否受懲戒,應由政黨自治,司法機關不得輕率否定政黨內部自治作為。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據民法及人團法相關規定,中常會非屬具有黨員民意基礎的單位,並無召集及決議黨員除名權力的單位,中常會決議當然無效,且開除黨員須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應召開黨員大會,經出席黨員過半數決之,始能作成開除黨員的決議,而中常會僅由主席裁示通過,未經多數共識決,不符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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