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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失業勞工 勞動部有補助

中央社/ 2017.04.25 00:00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5日電)為了協助失業勞工順利找到工作,勞動部表示,即日起雇主僱用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最高可領15萬6000元。

依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或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勞工,連續僱用滿30日並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

為了鼓勵雇主多僱用失業勞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日前提高雇主僱用獎助標準,月薪制部分,雇主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的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新台幣1萬3000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等7類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1萬1000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9000元。

時薪制部分,則分上述3項類別每人每小時發給僱用獎助50、60及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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