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公布判決指出,華翁自從兒子移民國外後,獨居在台北市,從20多年前開始聘請宮婦擔任看護,民國99年間因食物阻礙呼吸道窒息身亡,享壽96歲。
華翁兒子指控宮婦奪產害命,在華翁罹患失智症後,趁機把華翁名下價值新台幣逾千萬元的房產,以700萬元半價買下;由於宮婦餵食疏失未盡照顧責任,導致華翁身亡,華翁兒子提告並請求返還房子。
刑事部分,宮婦被依傷害等罪遭判刑確定。民事部分,華翁兒子解約後,主張依據房子買賣契約宮婦承諾願繼續照顧父親至終老,但房子過戶後,宮婦將房子出租牟利,也未提供妥善照顧,更經常對父親咆哮、毆打致傷,甚至安置在雨棚下,後來因餵食疏失導致父親窒息死亡,應將房子移轉返還登記並遷出房子。
宮婦則說,縱有傷害或過失致死行為,也只是違反僱傭契約,並未違反房子買賣契約所指的繼續照顧義務,而且已給部分買屋價金,再加上抵銷相關欠款,華家人必須給她錢。
台灣高等法院計算金額後,判華家勝訴,華家在支付760萬元後,宮婦須返還房子。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