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延禧主張游柏隆在民國104年6月10日傳LINE表示,需要新台幣150 萬元進銀行履約專戶,才能保住房子,「房子設定給您抵押(房子市值約1300萬元),願意付比銀行定存高的利息。這150萬元約需一年時間償還」;李男請人匯款150萬元給游男,但游男事後卻不還錢。
游柏隆則主張,李延禧104年5月間遊說他代表軍公教聯盟黨參選桃園立法委員,他未允諾參選,後來因房事向李延禧提出協助要求,李延禧同意資助150萬元做為競選經費,他才有條件同意參選,這筆錢是選舉經費,錢已用於選舉應不用還。
一審法院判游柏隆敗訴,應返還借款150萬元,游男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無誤,兩造確有借貸合意,仍判游男須還錢。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