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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辯結 大法官:月內定期解釋

中央社/ 2017.03.2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王揚宇、朱則瑋台北24日電)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召開憲法法庭,機關代表法務部長邱太三、聲請人祁家威等人充分陳述後,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釋憲案源於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此外,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對現行民法親屬編等相關法令規定,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結合,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14名大法官今天召開憲法法庭,聲請人祁家威、北巿代表廖元豪、機關代表法務部長邱太三、內政部及萬華戶政所代表以及鑑定人陳愛娥、張文貞、陳惠馨、劉宏恩、李惠宗及鄧學仁到庭。

祁家威表示,這次開庭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同性戀是正常的人、是對的人,婚姻也是正常的事、對的事,對的人要做對的事;若不修民法,僅設專法(同性伴侶法)根本是把同志當次等公民對待,有如騎機車可以騎很久,設專法等於是給協力車,短程還好,遠程會很累。

祁家威的律師許秀雯主張,婚姻自由與尊嚴是基本權,卻將同志排除在外,同志婚姻不會破壞倫理道德,今天來開庭的主要目的,不是乞憐,要的是基本權,「婚姻自由選擇權力還給同志」,若設立同性伴侶法,意義就不是婚姻。

主管民法的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庭上指出,民國19年設立的民法,依當時一夫一妻做規定,至今演化而有同姓婚姻需求,世界200多個國家,只有23國有同性婚姻法,立法過程費時,大部分是先立同性伴侶法,才有同性婚姻法,為漸進式立法,如果要一步到位,社會沒辦法承擔驟變,會造成重大衝擊並影響社會秩序,也包含祭祀及繼承會有問題等。

邱太三並以自身為例,有長輩問他,過年時家族祭祖,同婚時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還是妣妣」?家族生活該如何定位,是媳婦還女婿?婚禮到底要不要稱新郎新娘?社會上對同婚、反同婚未達共識,不宜貿然修法。

不過,祁家威律師許秀雯說,考考妣妣還是稱謂部分,就別杞人憂天,現在的同志會自辦婚禮,自已解決這些問題,別把這些當作阻擋同性結婚的事由。

邱太三說,本案是因戶政機關駁回同性登記結婚,在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機制時,戶政如有登記,才有違憲問題,立法院現在有討論民法納入同性婚姻的機制,現行民法也沒有明文禁止同性結婚,本案應是合憲。

庭內進行交互詢答時,邱太三問祁家威,同性婚姻的需求何時出現?祁家威反問,為何維持社會秩序須排斥同婚?祁家威律師許秀雯說,同性婚姻的需求出現,每人答案不一致,有人等不到法律承認,已經去世,不平等的是異性戀作為優勢群體,在結婚權利上較早被承認、看見。

廖元豪庭上說,同志值得被尊敬及被保護,同志的性傾向也應被保議,想結婚的同志,認同一對一及忠誠義務,有這個結婚需求就和異姓婚的人相同,同志加入婚姻,不會改變婚姻本質,更不會「地動天搖」,北巿已有300多對同志申請註記(伴侶關係)。

大法官詢問鑑定人意見時,鑑定人分別針對德國、美國、南非等判決提出看法;張文貞指出,婚姻自由(婚姻權)與家庭權並不相同,司法應保障少數人的人權並促成民主社會對話,同志應平等享有婚姻權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多數人的風俗文化、宗教立場,甚至歧視偏見,而受到剝奪或限制。

李惠宗指出,法制上未許可同性婚姻,也不至於使同志喪失人權主體的地位,同性伴侶的各項權利,均無規定的情形,的確有對基本權利「保護不足」,在立法裁量上選擇「同性伴侶法」的保護,為合憲措施。

陳惠馨則說,同性婚姻如果可以用民法處理,就用民法,其他生活上的不足,再以專法(同性伴侶法)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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